浅议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
在建工程房地产即建筑工程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就是对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其目的就是将在建工程权益价格客观、合理地反映出来。
在建工程房地产在抵押评估中具有自身权益复杂,法律性、专业技术性强等特点。笔者试结合过去两年关于在建工程评估的实务操作经验,参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对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进行分析阐述。 评估师信息网
一、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适用对象的确定
通常意义上,在建工程包括两种进度形态:一种是房屋建筑正在施工或虽停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形态 (含停缓建工程,“烂尾楼”亦包括在内);另一种就是已完工,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来源:评估师信息网 http://www.imcpv.com
针对这两种情况,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继续建设而向金融机构筹集尚未完工的工程后期建设资金。显然在上述两种进度形态的在建工程中,前者完全符合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要求,而后者能否也适用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评估呢?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评估师信息网
如果单从《办法》字面上理解,后者显然已不能满足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法律要求,不能以在建工程抵押为目的进行评估。作为专业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建议金融机构待抵押人完成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后再进行房地产抵押评估为宜。但笔者通过评估实践同时了解到,造成后者上述情况的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带资施工,在完工后建设方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施工方所垫付的工程款,从而不能取得“工程款支付凭证”,达不到竣工交付使用的条件。类似这样的情况,能否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评估,达到融资目的,筹集建设资金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抵押人贷款目的是为了支付施工方垫付的工程款,而这部分工程款正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其内涵应是一致的。当然,操作时应以抵押权人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管为前提。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做了详尽的规定。市府法制办、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沪府发[2000]15号),进一步对关于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进行说明:“设定房屋建设工程期权抵押,应当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整个建设工程范围为一个抵押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0年1月1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若预售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小于整个工程范围的,可以以扣除预售许可证范围的剩余部分为整体,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0年1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以整个工程范围扣除已预售商品房的剩余部分为整体,设定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