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中的法定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
作者:丁新潮 廖凡幼
来源:中国房地产
日期:2008-01-04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针对此项规定,以下问题是我们应当注意和研究的。 评估师信息网
一、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的含义 更多精采请到 bbs.imcpv.com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某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特定的财物享有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涉及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行为时,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均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已经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一些限制,就其范围来说仅限于抵押物,就其优先的层次来说也仅仅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尚有一些物权和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就是我们要研究的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来源:评估师信息网 http://www.imcpv.com
二、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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