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政办发〔2007〕42号 关于调整莘县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评估师信息网
日期:2007-10-10
莘政办发〔2007〕42号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莘县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搞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县完成了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经省验收组验收通过,准予公布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是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土地供应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用途、不同级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其内涵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限,即商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土地还原率取值为6%;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1.2、住宅1.1、工业0.6。
二、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土地资产、调控土地价格、征收税费以及引导土地交易市场的基础和依据,在城区进行土地评估业务按照此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等,应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经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可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