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
自我国集中开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以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本文作者在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性质、价值类型、评估条件、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评估方法、报告类型、客户审核、报告有效期、报告使用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主要议题的认识和思考。
关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问题,截至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国外的评估规范中之所以没有可资借鉴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方法,是因为发达国家不良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居高不下的不良资产比例主要出现在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评估业务起步较晚,评估领域中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深入探讨,尤其是金融不良资产如何评估,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统一规范要求,评估机构做法也不统一。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性质
简单地说,金融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Loans)是指超过规定期限不能按期回收的银行贷款,即不良银行债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要对金融不良债权进行评估,情况不同于有形资产,也不同于无形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存的金融不良债权,普遍存在着法律权属不清(如借贷手续不完备,担保缺陷导致担保效力的缺失等等)、评估资料不完整、评估依据不够充分等问题。因此,在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评估时,除少部分实施以资抵债或债权转股权的债权、可对抵债物和股权进行规范的资产评估外,绝大多数的评估属于评估咨询的范畴。所谓评估咨询(Appraisal Consulting)是指一种为某个论题提供分析、建议或主张的行为或过程,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的一种咨询活动,服务于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目的。在评估咨询中,价值判断可以是其分析过程的一部分,但这种价值判断并不具备资产评估的同等效用。因此,对于不良资产评估的结果,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它不是评估师对标的物和内在价值的判断,而是一种分析和建议;是处置的参考意见,不是资产处置的唯一依据;最终的成交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和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
二、不良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定义
价值类型(Value Types)问题是评估界一个比较突出的理论问题。我国评估行业对于价值类型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原因是,过去的评估主要是针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来做的,评估结果的用途比较单一,所涉及的价值类型也比较单一。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则适用于多种不同的处置目的或方式,包括债权转股权、以减让清收为主要特点的债务重组、以协议转让或公开拍卖为内容的债权转让等。在不同的处置方式中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是不同的,有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处理债权,有的牵涉到社会投资者,同时还受市场环境、时间因素、地域条件等影响,因此不同的处置方式对评估的价值类型有不同要求。因而评估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一定要了解评估目的、处置方式,针对具体方式恰当定义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如债转股项目的评估结果,其价值属性就应该是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折扣变现项目的评估结果应该是强制变现价值(Liquidation or Forced Sale Value),债权转让项目对于购买方要考虑的是投资价值(Investment Value),出售方要考虑的是有限市场价值(Limited Market Value)。总之,不良资产评估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影响,不属于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市场价值(Market Value),而是非市场价值(Value Other Than Market Value)中的某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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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尽管绝大多数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属于评估咨询,但也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评估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规范的资产评估要有明确的标的物且合法,法律权属清晰和财务资料齐全;评估咨询则要有比较齐全的财务资料,能够收集到比较充分的市场信息,能得到债务人的有效配合。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应当选择能够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的处置方式,通过市场询价加以处置,不能不顾条件,要求评估师勉强评估,或者要求评估师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求证评估价值。
四、评估委托双方责任和义务的严格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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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非常有必要在委托过程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不能一委了之,不做任何工作,就其职责而言,委托方至少应做好如下工作:提供与评估对象有关的产权资料、财务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的现场勘查、调查和市场询价;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被委托方而言,也不能不顾经验、知识和能力,勉强接受委托,就其责任而言,重点应放在资料的收集、市场信息的挖掘和影响价值变现因素的搜集和分析等方面。对于减值比较大的资产要充分说明减值依据和经验,有的还要进行举证分析;对于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问题,要进行充分验证和披露。另外,不良资产评估的取费问题也要靠委托双方的妥善协商,目前还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费用标准。这是因为,尽管不良债权的标的额很大,但可变现价值很低,如按标的额取费,双方很难取得一致意见;有些项目的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情况复杂,评估师所付出的劳动要比一些产权清晰、资料齐备的大项目要多得多。因此,确定评估咨询费用的最佳依据是评估师的工作量和分析建议的重要性程度,在此基础上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费用额度。需要强调,在委托过程中,委托方不应只以评估取费的高低作为机构选择的标准。
五、关于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
如上所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既不同于有形资产评估,也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不能简单地套用资产评估使用的评估方法,如: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因此,对于不良资产评估,应区别不同情形,采用特别的方法进行评估。对于持续经营企业的债权,信用评价法(Credit Valuation Approach)可能更为恰当,所谓信用评价法是指通过对债务企业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评估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和贷款方式计算贷款本息的风险度,在此基础上计算贷款本息折扣率和现值的一种方法。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选用假设清算法(Given Liquidation Approach),通过对债务企业有效资产、有效负债的分析评估来确定特定债权的可变现价值。对财务资料比较缺乏但所处地区市场比较发达、类似债权交易案例较多的债务企业可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Sales Comparison Approach)和专家打分法(Delphi Technique)来分析可变现价值。所谓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通过选择与所拟处置债权在债权形态、债务人性质、行业特点、处置规模等方面类似的债权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综合考虑相应的调整因素,从而对拟处置债权价值进行分析的方法。所谓专家打分法是指聘请若干与评估有关的专家,对设定的影响债权价值的主要因素进行打分,确定因素权重,最终确定债权可变现价值的方法。
六、不良资产评估报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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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评估行业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报告,都出具统一模式的评估报告,内容冗长,千篇一律,既加重了评估机构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报告使用者阅读、使用。因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出具不同类型的报告。对抵债资产和股权出具完备型评估报告(Self-contained Appraisal Report),即完全按照评估准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出具的评估报告。债权评估应出具限制型的评估报告(Restricted Use Appraisal Report),即根据委托人的特定目的和特定要求,重点披露委托方特别关注的主要事项、评估分析的逻辑关系、假设条件以及报告使用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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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良资产评估的客户审核
作为报告使用者,委托方在使用报告前对报告进行审核是非常必要的。就不良资产而言,委托方最关心的是以下几点:(1)出具报告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和相应经验;(2)委托评估范围和实际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3)委托时确定的评估目的和报告所定义的价值类型是否统一,不统一的理由是什么;(4)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基本假设和逆向假定;(5)评估的依据是否充分,影响资产增减值的主要因素有哪些,是否符合逻辑;(6)评估程序是否充分、到位,不充分、不到位的原因是什么,影响评估结果的是主观因素多还是客观因素多;(7)所应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是否受到限制。为此,评估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充分披露以上内容。
八、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目前,有关的评估规范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统一规定为1年,具有中国特色,但缺乏合理的依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一些资产的市场条件变化十分迅速,资产价值在很短时间内变化很大;另一些资产的内外条件变化比较慢,在很长的时间内其内在价值和市场环境都比较稳定。因此,不能机械地设置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而是应根据评估的目的、市场条件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报告的有效期。在有关部门没有修改有关规定前,我们认为可以灵活掌握报告有效期:对资产评估报告暂按一年掌握,超过有效期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另行评估或出具有说服力的说明;对偿债能力评估咨询报告及债权价值分析报告,有效期一般按一年掌握,超过有效期的,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重新评估:对资产价值及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项目,可由原评估咨询机构出具说明性材料,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变化情况做出说明;对资产价值及市场价格变化较大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另行评估。个别没有超过一年有效期的项目,如果市场或资产价值变化较大,也可请原评估机构做出说明或另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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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报告的使用
目前,评估界对于评估报告是否具有鉴证作用尚存争议。但对于不良资产评估而言,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笔者认为,评估咨询报告只是一种咨询意见,不应具有法律鉴证作用。从标的物看,债权资产不具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清晰性,债权价值所依托的其他资产或资源具有不确定性;从评估方法看,债权评估各种方法的运用需要大量的假设前提,评估结果和债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差距;从评估依据看,主要依赖评估师的专业判断,缺少公认的、统一的价值标准。对于同一个项目,两个不同的评估师可以做出两个完全不同但同样符合评估规范要求的评估结果。因此,在金融债权的处置过程中应恰当应用评估结果,要把评估和处置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可以评估结果取代处置定价的决策过程,在处置决策中,处置定价应该允许适当偏离评估结果。处置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发现市场、挖掘市场、市场竟价、公平交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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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良资产评估的期后事项
由于债权价值的评估咨询涉及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债务人希望在处置过程中能够获得最大的处置收益,也就是说,要尽量少地向债权人支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债务人在提供资料、配合评估方面自觉不自觉地会对评估师施加影响,从而可能出现对债务人有利的评估结果,甚至存在因隐匿不报而未列入评估范围的账外资产。这时,评估咨询报告应该申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及其相关人的隐匿资产、账外资产具有继续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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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都是目前尚未明确规范或需要调整的问题,从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实需要出发,亟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不良资产评估的准则或指导意见,以统一和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信息来源:《中国资产评估》[2004]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