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拆迁评估的几个问题
作者:廖凡幼
来源:中国房地产
日期:2008-01-30
笔者近年来接触征地拆迁评估较多,一直受到下面几个问题的困扰。这其中有的是政策问题,有的是评估技术问题,虽然以深圳为例,但应该有普遍意义。
字串8
一、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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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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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字串1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字串8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