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让须评估
作者:王强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日期:2008-05-06
《地产周刊》4月8日八版答案征集栏目关于《个人如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所提问题,读者认为: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进行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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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原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用途是否发生改变,容积率是否发生变化等许多新问题有待有关部门重新来规范,必然需要评估来参与,并不仅仅是增加交易双方的费用,更多是责任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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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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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所以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即使双方都认同以及明显不低于市场价,也需要土地估价师作出合理、客观、公正的判断,来规范地价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