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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示地价制度之启示

作者:李建中 韩艳丽 金琦     来源:上海房地产估价     日期:2008-06-05

日本从一九六九年开始,根据公示地价法的规定,在国家国土交通部土地鉴定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了公示地价制度,并研究了一整套地价评估的估价师组织和技术方法。目前该套制度和方法已非常成熟,科学性强,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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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公示地价制度的作用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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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十分重视地价的主导地位,房地产在转移和交易中地价占主要部分。将公示地价制度以国家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也体现了日本政府对其的重视程度。公示地价制度规定,每年以当年的1月1日为评估时点,在土地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对城市规划区内3万个标准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由国土交通部于当年3月进行公示。 字串1

1、公示地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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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公示地价范围内土地价格评估的依据。日本的法律规定,土地估价师在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时必须以公示地价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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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为公共事业用地征用时涉及公示地价范围内土地价格的评估标准。日本的法律规定,凡依据土地征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在公示地价范围内征用公共事业用地的情况下,确定该土地的价格必须以公示地价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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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在公示地价范围内土地征用时计算补偿费用的依据。 字串7

(4)作为在公示地价范围内土地交易双方确定成交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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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为公有土地有偿出让的依据。日本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公示地价范围内申请购买国有土地的必须以公示地价为依据。 字串2

(6)作为各省、市、县在公示地价范围内制定基准地价的计算基准。 字串2

(7)作为土地继承税、固定资产税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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