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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示地价制度之启示

作者:李建中 韩艳丽 金琦     来源:上海房地产估价     日期:2008-06-05
二、日本公示地价评估的运作模式

1、地价公示的组织模式 字串5

日本法律规定公示地价制度的运作由国土交通部土地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各省、市下设分科会,根据各地域标准地设置的情况在分科会下配备鉴定评价员,即土地评估师。2007年全日本共设 195个分科会,配置了2754名土地估价师。各层次的职能和工作内容如下:

字串8

(1)国土交通部土地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事项 字串3

①确定标准地设定的方针、原则; 字串4

②委托鉴定评价员(土地估价师)从事对标准地的评估和审核工作;

字串1

③确定标准地; 字串8

④组织专家审查鉴定评估报告;

字串3

⑤调整鉴定评估额; 字串4

⑥上报批准;

字串7

⑦组织公示。 字串7

(2)分科会主要负责事项

字串9

①组织落实鉴定评价员的选拔、推荐; 字串2

②组织不动产市场、金融、经济状况的资料搜集与分析; 字串4

③组织对地价动态发展的分析;

字串8

④组织标准地评估价的初步平衡。

字串6

(3)鉴定评价员(土地估价师)主要负责事项 字串9

①对原标准地进行检查复核; 字串1

②对标准地进行评估;

字串3

③选择替补标准地; 字串5

④编制鉴定评估报告;

字串8

⑤接受专家的评审、鉴定,进行必要的修订。

字串2

2、标准地的选择原则

字串4

标准地的选择和确定是公示地价制定的关键。日本在标准地的选择上有很严谨的理论。其基本思路是,以路线价的形式,在城市化区和城乡结合部形成完整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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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性。布局合理,尽可能代表该区域的地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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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庸性。在该地区及相邻区域中处于中等水平。

字串3

(3)安定性。尽可能拥有土地利用状况安定的周边环境,适合一般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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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性。能够明确的与其他土地相区分,很容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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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格性。上述原则欠缺一项则不能被选为标准地,只能作为候补。 字串7

3、标准地价值的评估方法运用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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