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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示地价制度之启示

作者:李建中 韩艳丽 金琦     来源:上海房地产估价     日期:2008-06-05
日本法律规定,对标准地价值的评估主要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原价法(即成本法,以下按此称)等三种方法。相关的基准数据,由国土交通部统一规范。 字串5

(1)市场比较法。是评估标准地价值的主要方法,用于评估标准地各种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与我国现用的市场比较法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略有不同。首先,评估前收集大量的交易案例,基本上覆盖全区域。其次,运用路线价法的修正形式进行个别因素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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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还原法。其方法与我国现用的收益还原法基本相同,但对标准地地上建筑物的收益评估时,不是按现状评估,而是按最有效使用状态下进行评估。此外,对独栋房屋用地、大规模工厂用地评估时,一般不适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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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法。由于标准地大多位于已成熟的城市区域,实际运用过程中与其他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相差甚远,一般不适用。 字串9

4、标准地价值的判定 字串4

日本公示的标准地价值是以每年1月1日为时点、单位面积上的正常价值。此价值是指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可取得的正常合理价格。换言之,是指买卖双方不因任何特殊利益抬高或降低估价对象的真实、客观价值。 字串6

标准地的正常价格的内涵还有另一层含义,标准地上如有建筑物,或者标准地存在相关地上权及其他限制使用收益的权利情况下,这些建筑物和权利应不予以考虑。因为,一旦考虑建筑物进行评估,由于建筑物的建筑年限、构造、楼层、用途等的不同,与土地本来无关的特征就会被反映出来。因此,为了表现土地本来的价值,不考虑现有建筑物的形态,以最有效利用作为前提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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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公示地价制度的基本特点 字串9

无论是整体架构的设计,还是具体运作细节,日本公示地价制度中的标准地评估和价值确定均能与本国实际紧密结合。其公示地价制度运作稳定,操作性强,有许多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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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统一布局,形成完整运行体系。日本公示地价制度的运行是以全国为一整体全面考虑和统一组织实施的。在组织上实行全国一体化的方式,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由国土交通部土地鉴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日本不动产鉴定协会协助,在此之下,各省、市、县设立分科会,由分支机构分别派出土地评估师担任对标准地价值的评估。在标准地设定上以三大都市(东京、大阪、京都)商圈为中心,内地还选择了福冈、广岛、札晃、仙台等中心城区,形成了全国完整的体系,统一设置和平衡。在标准地的审查、评定、平衡以及公布上,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运作,形成全国一盘棋。这样组织的最大好处是设置起点高,整体性强,便于协调平衡,可以比较有效地引导和调控全国地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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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设置选定,形成标准地覆盖网。日本选定标准地有一整套原则和方法,按照此原则认定的标准地代表性强。根据各区域的繁华程度分类、分等级、分间距设定的标准地,先形成区域网络继而形成全国覆盖网。基本达到在全国的各城市化区域、城市化调整区、城市化规划区内均有标准地供比较、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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