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示地价制度之启示
4、合理设定参数,增强标准地可比性。日本标准地用途和相关用地参数的设定完全是按照日本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化区域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实务性比较强,而且长时间比较稳定,掌控严格,故与大多数土地现状用途相一致。标准地的用途和各项参数完全是按照规划的规定选取,标准地的价值不仅有自己的特性,也有较强的可比性和代表性。对特殊情况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运作制度。如,日本受其地理条件的限制,不断加大向地下空间拓展的力度,这对地表面的土地使用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日本及时研究了新的补充办法,对由于地下建筑引起地面土地利用效能下降作补偿。在评估中,先对具有类似情况土地进行整体评估,然后选择有代表性的宗地作为标准地,再将估价对象宗地与标准地地价进行比较修正,得出委估对象的价值和补偿金额。因此标准地与所在区域土地情况非常接近,形成了很强的可比性。
5、法律规范完善,操作简便,效率较高。日本公示地价制度的法律依据非常健全,从组织领导到每一个运作环节都有法律法规条文予以明确,较好地避免了人为干预和在执行中的随意性。如日本于 1969年以国家大法明确了公示地价制度后,至今已近40年,该项制度一直在严格地执行着。日本的公示地价制度是围绕标准地展开的,是不断建立健全可比标准,以标准引导和掌控地价的过程。这一套方法非常务实,简明易懂,每年在重新确定标准地过程中,参与者按规定程序很快投入工作,全国的地价公示成果在一两月内就可完成,很快通过审查,组织公示,效率非常高。公示成果的实际运用很方便,不仅业内人士可以得心应手的运用,就连一般民众也较容易掌握。 字串2
四、给与我们的一些启示 字串9
日本的公示地价制度成果实用性强,在对本国地价的引导和掌控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类似功能的制度为城镇基准地价。我国与日本的国情,特别是在土地的使用环境上有较大不同,但就方法而言,联系我国,特别是上海的情况,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字串9
1、增大整体布局、设置及运作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准地价制度水平和工作效能。整体布局可以直观的了解、掌握全国的整体情况,也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到某一地域在全国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区域的差异和相关关系。我国从地理上来说与日本有显著的差异,日本是一狭长的地理形态,且经济发达地域广,城市化建设区域大,其采用全国统一的整体细化布局是其国情所决定的。而我国则不同,我国目前在城镇编制基准地价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或者其中的大中城市分别负责,基准地价区域的特性比较明显。在具体区域,也达不到整体布局和运作的较高水平。日本公示地价制度的做法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要提升目前城镇基准地价水平和效能,必须围绕整体布局和运作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加强。可以采取首先由国家经充分研究,在城镇基准地价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基准地价整体设置和运作的原则和方法,然后由下至上,从选择宗地样点开始逐级布局,最后全国整体平衡,形成全国整体布局和运作的系统成果,并定期公示。各省、市、自治区及大中城市在全国整体公示的成果下,再细化各自的成果,在本区域内进行细化公示。这种思路事实上就是在国家统一布局原则下,各区域从确定宗地样点开始就把自己作为大系统下的一部分,用整体布设的方法实施,从而与全国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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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时研究和结合运用标准地的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基准地价的可比性。日本的标准地可比性强,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其价值非常贴近市场,这一价值是该标准地的市场价,不是区域均价。在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两种方式。基准地价反映的价值是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值,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出某一区域的标准指导价。与日本的标准地相比有相同之处,但最大的不同是,没有运用网格式整体布局,并确定每点的市场价,这样的成果与市场比较远,特别是标定地价其定义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出某一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换言之,政府管理不需要就可不作为,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下来,事实上许多大中城市基本不做,如上海有基准地价,没有编制标定地价。借鉴日本标准地的概念和方法,在城市化建设比较发达,繁华度比较高的地域,可以把日本标准地的方法与基准地价融入一体。如在编制基准地价中,可以把日本的标准地方法与现行的方法并用,一方面可以拉近均质地域价值与市场的距离,另一方面,条件具备时可以把标准地体系的建立作为基准地价成果的辅助方法,形成网格布局,区域点线相连,直接反映市场状况的新格局。由此提升基准地价的可比性和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