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工商局:民宅商用拟收商业物业费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07-12-28
业主如果在自家住宅里开公司,或出租从事经营活动,物业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昨日,北京市建委、工商局联合召开《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公开论证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两个合同对部分条款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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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表示,此次改动主要包括停车位收益、拒缴物业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等业主关注较高问题。昨天,来自物业企业、业主、开发商、专家等方面的代表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北京市建委副主任苗乐如表示,有关部门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加快研究,让两个合同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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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不用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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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北京市工商局出台新规定,“民宅禁商”政策出现变化,“民宅商用”可以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昨天公布的论证稿中也新增一项条款“业主通过设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公司可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