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08〕14号
作者:中估协
来源:评估师信息网整理
日期:2008-04-08
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3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起草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月22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第七次暨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并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
第三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35号令发布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实践
第五条 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 专业实践人员应在专业指导人员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一名指导人员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不超过四名。